浙江省寧??h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檢刑訴〔2020〕72號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62330199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nóng)民,住江西省鄱陽縣**鎮(zhèn)**村。2019年9月5日因涉嫌詐騙罪被寧??h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鄒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623301996********,漢族,小學文化程度,農(nóng)民,住江西省鄱陽縣**鎮(zhèn)**鎮(zhèn)。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詐騙罪被寧??h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寧??h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徐某某、鄒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徐某某、鄒某甲購買了網(wǎng)貸客戶資料和電話卡等預謀詐騙,以冒充網(wǎng)貸平臺客服人員的方式騙取了劉某某人民幣6028元、鄒煥江人民幣1338.26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手機通話記錄截屏、銀行明細清單、銀行查詢記錄、扣押清單、到案經(jīng)過、微信截圖、戶籍信息等;
2、證人楊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劉某某、鄒某乙的陳述;
4、被告人徐某某、鄒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5、搜查筆錄、辨認筆錄;
6、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電子證物檢查工作記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鄒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jié)伙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鄒某甲系自首,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某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某、鄒某甲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訴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浙江省寧海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童曉迪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鄒某甲現(xiàn)羈押于寧??h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冊;
3、具結(jié)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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