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穗天檢刑訴〔2021〕134號
被告人鄒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14241997********,漢族,文化程度高中,戶籍所在地為廣東省梅州市五華縣**鎮(zhèn)**村**塘。2020年10月7日因涉嫌詐騙罪被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9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被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鄒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鄒某某通過網絡交友軟件認識被害人曾某某,鄒某某自稱是一名叫鄒清涵的女子,并與被害人曾某某以男女朋友名義交往,期間,鄒某某多次在本市天河區(qū)**街**巷**號**房內,虛構事由騙取被害人曾某某向其轉賬共計人民幣15340元。
2020年10月6日10時許,被告人鄒某某在本市天河區(qū)**巷**號**房被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鄒某某被扣押的手機、聊天記錄、轉賬截圖等物證、書證;
2.被害人曾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鄒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電子物證檢查工作記錄;
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鄒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鄒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鄒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姚萌??????????????????????????????????????????????????????????????????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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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鄒某某現(xiàn)羈押于廣州市天河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光盤5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復印件各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qū)分局從被告人鄒某某處依法扣押其使用的黑鯊牌手機1部,暫扣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qū)分局,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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