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寧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檢一部刑訴〔2020〕222號
被告人鄒偉平,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07301989********,漢族,初中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江西省贛州市寧都縣**鎮(zhèn)**村**組,住福建省龍巖市長汀縣**附近。因犯搶奪罪,于2009年9月15日被福建省長汀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2010年7月14日刑滿釋放;因犯盜竊罪,于2013年4月1日被江西省龍南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2019年6月6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寧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6月8日被寧都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寧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鄒偉平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鄒偉平從寧都縣梅江鎮(zhèn)****KTV下班后,駕駛摩托車返回寧都縣**鎮(zhèn)**村家中。2時許途經長勝鎮(zhèn)**村蔡某某經營的移動營業(yè)廳,見營業(yè)廳大門未鎖,遂起意盜竊。隨后鄒偉平從摩托車后備箱內拿出一把螺絲刀,推開營業(yè)廳大門進入大廳,用螺絲刀撬開手機柜臺,從柜臺內盜得移動定制A4手機6部、OPPOA5手機3部、VIVOY93手機1部(合計價值7090元),之后逃離現(xiàn)場。案發(fā)后公安追回OPPOA5手機1部、VIVOY93手機1部已發(fā)還被害人。
被告人鄒偉平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其盜竊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抓獲經過等書證;2.證人李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蔡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鄒偉平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價格認定結論書;6.辨認筆錄;7.視聽資料:監(jiān)控視頻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鄒偉平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鄒偉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竊取的手段,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鄒偉平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同時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坦白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鄒偉平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西省寧都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丁宇偉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鄒偉平現(xiàn)羈押于寧都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3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換押證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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