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佛南檢刑訴〔2020〕230號
被告人鄒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4231984********,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蒙山縣**村**組**號。2016年8月2日因犯盜竊罪被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6年10月10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審,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繼續(xù)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鄒某某涉嫌盜竊案,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鄒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16時許,被告人鄒某某來到佛山市南海區(qū)**鎮(zhèn)**村**工業(yè)區(qū)**棟宿舍樓**樓**房,見該房間陽臺門沒有上鎖,趁無人之機通過陽臺進入房間內(nèi),盜走被害人吳某某的900元人民幣,得手后從陽臺爬回樓梯;隨后鄒某某來到同棟宿舍樓**樓**房前,見四周無人,利用身上一塊鐵片將房門掛鎖撬開,入內(nèi)盜得被害人孫某某的1800多元人民幣后逃離。兩被害人均以相應宿舍為日常生活地點。
2020年2月13日,警察抓獲鄒某某,后鄒某某全額退贓。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起獲的贓款;2.書證:抓獲經(jīng)過等;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5.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鄒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鄒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鄒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錦
??????????????????????????????檢察官助理?梁玉婷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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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鄒某某被取保候審,住佛山市南海區(qū)*鎮(zhèn)**園宿舍**號,聯(lián)系電話:1373781****。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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