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永泰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樟檢一部刑訴〔2020〕124號
被告人鄒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1251996********,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無固定職業(yè),出生地福建省永泰縣,住永泰縣**鄉(xiāng)**村**號。因涉嫌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永泰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被永泰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永泰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鄒某某涉嫌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5月份,被告人鄒某某在明知他人可能使用銀行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將從鐘某某處騙取的銀行卡和相關配套設備材料以三個月人民幣2000元的價格出租給張某某(另案處理)使用,非法獲利人民幣1000元,后該銀行卡于2020年5月31日被用于實施詐騙,詐騙金額達人民幣16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記錄、到案經(jīng)過、提取筆錄、提取照片、協(xié)助查詢財產(chǎn)通知書、銀行賬戶流水、受案登記表、案件信息、立案決定書、微信聊天記錄手機截圖、轉(zhuǎn)賬記錄手機截圖、微信賬號手機截圖等書證;2.證人鐘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4.辨認筆錄;5.被告人鄒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鄒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鄒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jié)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鄒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鄒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鄒某某有鄒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永泰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熙
檢察官助理:張??璐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鄒某某現(xiàn)羈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隨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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