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鄒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02日00時50分許,被告人鄒某某飲酒后駕駛湘DA8****號牌小型轎車行駛至深圳市寶安區(qū)沙井金沙市場路段時,車身右側(cè)與由王某某駕駛的兩輪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被告人鄒某某駕駛車輛離開現(xiàn)場時再與崗亭欄桿發(fā)生碰撞,事故造成兩車部分損壞及欄桿損壞的后果。被告人鄒某某對事故負全部責任,王某某不對事故負責任,該事故未達成賠償協(xié)議。執(zhí)勤民警對被告人鄒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98mg/100ml,隨后將其帶至醫(yī)院抽取血樣。經(jīng)鑒定被告人鄒某某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241.63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鄒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鄒某某無視國家法律,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陳劍橋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彛娫?36*******。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復印件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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