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大檢檢一刑訴〔2020〕161號
被告人鄒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1211981********,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淮南市田家庵區(qū)**鎮(zhèn)**樓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鄒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0時5分,被告人鄒某某醉酒后駕駛車牌號為皖******號小型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至田家庵區(qū)淮河大道東苑小區(qū)路段時,被執(zhí)勤交警當場查獲。經(jīng)現(xiàn)場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鄒某某體內酒精含量為175mg/100ml。隨即民警依法將鄒某某帶至淮南東方醫(yī)院集團總院抽血檢驗。2020年4月13日,經(jīng)安徽百友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鄒某某體內血液乙醇含量為174.65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告人鄒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簽署具結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歸案經(jīng)過說明、抽血情況說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結果單等書證;
2.被告人鄒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3.安徽百友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鄒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鄒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鄒某某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實,對指控的犯罪沒有異議,同意量刑建議,簽署具結書,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小梅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鄒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隨起訴書移送刑事偵查卷宗壹卷。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壹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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