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檢三部刑訴〔2020〕278號
被告人鄒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2522198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住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qū)**園**期**棟**室(戶籍所在地湖南省婁底市雙峰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偽造武裝部隊印章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經本院批準,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東湖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東湖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鄒某某涉嫌偽造武裝部隊印章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4月,被告人鄒某某經徐某某(另案處理)委托,為徐某某偽造“中國人民解放軍江西省軍區(qū)后勤部基建營房處”印章1枚、“中國人民解放軍江西省軍區(qū)南昌第三離職干部休養(yǎng)所”印章1枚、“中國人民解放軍江西省軍區(qū)后勤部基建營房部”印章1枚、“中國人民解放軍江西省軍區(qū)后勤部財務專用章”印章1枚,獲利人民幣1120元。其中,中國人民解放軍江西省軍區(qū)政治工作局證實該部無“中國人民解放軍江西省軍區(qū)后勤部基建營房部”、“中國人民解放軍江西省軍區(qū)后勤部財務專用章”印章。經鑒定,“中國人民解放軍江西省軍區(qū)后勤部基建營房處”、“中國人民解放軍江西省軍區(qū)南昌第三離職干部休養(yǎng)所”印章均為假印章。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鄒某某在家中被公安人員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歸案經過等書證;
2證人徐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鄒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文件檢驗鑒定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鄒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鄒某某偽造武裝部隊印章4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偽造武裝部隊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之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鄒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萬怡佳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鄒某某現(xiàn)羈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7區(qū)2號。
2.案卷材料4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各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