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長沙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縣檢一部刑訴〔2020〕12號
被告人鄒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1211996********,漢族,初中文化,務農,戶籍地及居住地均為湖南省長沙縣**鎮(zhèn)**村**組**號。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被長沙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長沙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同年8月28日經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長沙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鄒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楊某某、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5月23日4時1分,被告人鄒某某酒后駕駛湘**的小型客車沿長沙縣星沙街道望仙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寧華路路口時,遇行人楊某某在該路口由北向南橫過道路,因被告人鄒某某飲酒后駕駛車輛超速行駛,致使人車相撞,造成車輛受損,楊某某受傷后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鄒某某棄車逃離現場。早上8時許,被告人鄒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經檢驗,其血液中檢出酒精含量為35.8mg/100mL.經長沙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鄒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2020年8月2日,被告人鄒某某的家某某與被害方達成了賠償協議并實際履行,被害方對鄒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戶籍證明、車輛買賣合同等書證;2、證人羅某某、涂某某、毛林浩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鄒某某的供述;4、現場勘驗筆錄;5、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鄒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鄒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其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其自愿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建議判處被告人鄒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長沙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龍艷姣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鄒某某現在家候審;
2、案卷材料二冊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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