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市建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許建檢二部刑訴〔2020〕27號
?????被告人鄒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許昌縣,居民身份證號碼4110231976********,漢族,初中畢業(yè),農民,戶籍所在地河南省許昌縣**鎮(zhèn)**村**組,現(xiàn)住許昌市建安區(qū)**鎮(zhèn)**村委會**號。因犯挪用資金罪2002年9月被許昌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因涉嫌非法經營2020年6月9日被許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經營犯罪2020年7月16日經本院批準,同日被許昌市建安區(qū)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因患病經羈押必要性審查,2020年8月14日許昌市建安區(qū)公安局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被告人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襄城縣,居民身份證號碼4104261968********,漢族,初中畢業(yè),農民,戶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縣**鄉(xiāng)**村,現(xiàn)住河南省襄城縣**鄉(xiāng)**村**號。因涉嫌非法經營犯罪2020年9月9日被許昌市建安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許昌市建安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鄒某某、張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訴訟權利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鄒某某通過被告人張某某的介紹以23萬元價格購得制假煙機后,招募楊某某、李某某(另案處理)等人在許昌市建安區(qū)**鎮(zhèn)**村非法制造假煙。2020年1月5日晚該窩點被許昌市建安區(qū)公安局、許昌市建安區(qū)煙草專賣局查獲,當場查獲一臺小型卷接機組1臺(套),卷煙(散支)49.6萬支、煙絲726.6公斤、卷煙紙0.22噸、濾嘴棒36萬支、電子秤1臺、卷煙紙箱591個、卷煙用膠11桶。經鑒定,查獲的卷接機組、卷煙、煙絲、濾嘴棒、卷煙紙價格為人民幣854804.172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鄒某某、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2、證人劉某某、趙某某等人證言;
3、辨認筆錄;
4、書證及其他證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鄒某某、張某某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guī),未經許可非法從事煙草專賣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鄒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處罰,被告人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處罰,被告人鄒某某、張某某犯罪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許昌市建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呂紹團
?助理檢察員:趙世魁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鄒某某、張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住原籍。
2、本案證據材料卷宗5冊、起訴書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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