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泗檢二部刑訴〔2020〕38號
被告人鄒明月,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22251954********,漢族,初中文化,中共黨員,工人,安徽省泗縣人,住泗縣**村**號。被告人鄒明月因涉嫌集資詐騙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泗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鄒明月涉嫌集資詐騙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需要補充證據(jù)于2020年2月11日退回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經(jīng)補充偵查后于2020年3月10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2020年2月3日、4月11日,本案分別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鄒明月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自2006年至案發(fā),被告人鄒明月家屬張某甲(已判決)在無生產(chǎn)經(jīng)營、無還款能力的情況下,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向不特定社會公眾進行虛假宣傳,虛構(gòu)家中做食用油生意、販賣糧食、買挖掘機急需資金等事實,并以月息1.5分、2分、3分、6分等不等的高額利息為誘餌,非法向公眾吸收資金,被告人鄒明月明知張某甲行為而參與其中,共同向熊某某、鄧某某、孟某某等十四人非法集資總計人民幣202.95萬元(以下幣種同),案發(fā)前已支付利息總計47.91萬元,實際詐騙155.04萬元。上述款項主要用于歸還前期負債本息和用于其他非生產(chǎn)經(jīng)營。2016年11月底,被告人鄒明月夫婦逃匿。具體事實分述如下:
1.2008年11月至2015年6月,張某甲謊稱做食用油生意需資金周轉(zhuǎn),以高息為誘餌,由被告人鄒明月出據(jù)借條,先后三次向被害人陸某某非法集資總計13萬元。案發(fā)前支付利息7.95萬元,造成被害人陸某某實際損失5.05萬元。
2.2011年1月5日,張某甲謊稱購買貨車、做生意需資金周轉(zhuǎn),以高息為誘餌,和被告人鄒明月共同向被害人熊某某非法集資15萬元。案發(fā)前支付利息13.5萬元,造成被害人熊某某實際損失1.5萬元。
3.2012年6月8日,張某甲謊稱做糧食生意需資金周轉(zhuǎn),以高息為誘餌,由被告人鄒明月出據(jù)借條,向被害人孫某某非法集資10萬元。案發(fā)前支付利息6.4萬元,造成被害人孫某某實際損失3.6萬元。
4.2012年至2015年期間,張某甲謊稱做糧食生意需要資金周轉(zhuǎn),以高息為誘餌,由被告人鄒明月出據(jù)借條,先后三次向被害人張某乙非法集資總計9萬元。案發(fā)前支付利息2.16萬元,造成被害人張某乙實際損失6.84萬元。
5.2013年11月22日至2016年2月25日,張某甲謊稱收購糧食急需資金周轉(zhuǎn),以高息為誘餌,由被告人鄒明月出據(jù)借條,向被害人徐某甲非法集資20.2萬元。案發(fā)前支付利息3萬元,造成被害人徐某甲實際損失17.2萬元。
6.2014年1月至2016年1月,張某甲謊稱進食用油、收購糧食、買挖掘機需資金周轉(zhuǎn),以高息為誘餌,由被告人鄒明月出據(jù)借條,先后四次向被害人鄧某某非法集資30萬元。到案發(fā)前歸還利息2萬元,造成被害人鄧某某實際損失28萬元。
7.2014年12月8日、2015年12月8日,張某甲謊稱做食用油生意需資金周轉(zhuǎn),以高息為誘餌,由被告人鄒明月出具借條,先后兩次向被害人秦某某非法集資總計14萬元。案發(fā)前支付利息0.9萬元,造成被害人秦某某實際損失13.1萬元。
8.2015年2月19日,張某甲謊稱做生意需資金周轉(zhuǎn),以高息為誘餌,由被告人鄒明月出具借條,先后兩次向被害人徐某乙非法集資總計18萬元。案發(fā)前支付利息12萬元,造成被害人徐某乙實際損失人民幣6萬元。
9.2015年10月27日,張某甲謊稱家中進購玉米需資金周轉(zhuǎn),由被告人鄒明月出具借條,共同向被害人許某某非法集資15萬元至今未歸還。
10.2016年1月12日,張某甲謊稱其女兒做潤滑生意需資金周轉(zhuǎn),以高息為誘餌,和被告人鄒明月共同向被害人郭某某非法集資人民幣10萬元至今未歸還。
11.2016年4月29日,張某甲謊稱購買挖掘機需資金周轉(zhuǎn),以高息為誘餌,由被告人鄒明月出具借條,向被害人崔某某非法集資10萬元至今歸還。
12.2016年5月至2016年6月,張某甲謊稱其女婿賣挖掘機和挖掘機油需資金周轉(zhuǎn),以高息為誘餌,由被告人鄒明月出具借條,先后兩次向孟某某非法集資總計31萬元至今未歸還。
13.2016年8月,張某甲謊稱進購油急需資金周轉(zhuǎn)為由,以高息為誘餌,由被告人鄒明月出具借條,向被害人高某某非法集資5.75萬元至今未歸還。
14.2016年8月28日,張某甲謊稱需資金周轉(zhuǎn),由被告人鄒明月出具借條,向被害人梁某某非法集資2萬元至今未歸還。
被告人鄒明月于2019年11月4日主動到泗縣公安局經(jīng)偵大隊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借條、刑事判決書等書證;
2.證人盧某某、鄒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陸某某、熊某某、孫某某、張某乙、徐某甲、鄧某某、秦某某、徐某乙、許某某、郭某某、崔某某、孟某某、高某某、梁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鄒明月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鄒明月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鄒明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鄒明月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系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鄒明明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泗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 陳曉夢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鄒明月現(xiàn)羈押于泗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叁冊。
3.證人名單。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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