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文安縣院公訴刑訴〔2020〕59號
被告人邸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6271985********,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縣,住保定市唐縣**鄉(xiāng)**村,農民。因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文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8日經本院批準,當日被文安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文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邸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1月15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自2017年以來,被告人邸某某沉迷于網(wǎng)絡賭博,負債累累。?2018年5月20日,被告人邸某某與任某某簽訂一份總價112萬元的仿古建筑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由任某某付工程款總價20%作為預付款。合同簽訂后,被告人邸某某于2018年5月28日前后向任某某索要1萬元定金后出具效果圖。2018年6月2日左右,被告人邸某某至文安縣興隆宮鎮(zhèn)**工業(yè)區(qū)建筑工地雇用臨時工開始施工,2018年6月3日至6月7日間,邸某某分四次從任某某處索要工程預付款共計33萬元,被告人邸某某將其中7萬元用于工程施工,其余部分共計27萬元均用來參與賭博,輸光后逃匿。
被告人邸某某被動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事實經過。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邸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任某某的陳述;3.證人穆某某等人的證言;4.書證:銀行業(yè)務憑證、銀行賬戶流水、工程合同書、微信聊天記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邸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邸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予的預付款用于賭博后逃匿,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邸某某系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文安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學謙
2020年2月28日
附:1.被告人邸某某現(xiàn)押于文安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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