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齊河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德齊檢一部刑訴〔2020〕220號
被告人邵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310831970********,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系黑龍江省海林市**鎮(zhèn)**街村,現(xiàn)住濟南市高新區(qū)**號樓**單元**室。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詐騙罪被齊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9月17日因涉嫌詐騙罪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山東省齊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7年6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邵某某虛構銀行職員身份,以代理購買理財為由,騙取被害人甄某某、李某某24107元錢,用于償還個人債務。案發(fā)后,邵某某被抓獲歸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信息、微信聊天記錄及轉賬明細等書證;2.證人李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甄某某、李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九十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邵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故建議判處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齊河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麗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邵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山東省濟南市**區(qū)**號樓**單元**室。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光盤3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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