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朝檢一部刑訴〔2020〕403號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201061990********,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長春市綠園區(qū)**派出所管內,現住長春市汽車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園**棟**門**室。因涉嫌盜竊,于2020年6月3日被長春市公安局二道區(qū)分局取保候審。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決定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長春市公安局二道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8時許,在長春市朝陽區(qū)同志街附近米蘭花賓館內,被告人邵某某在被害人張某某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登錄被害人張某某的手機支付寶,利用支付寶花唄透支后,轉走其人民幣1萬元。
案發(fā)后,已返還被害人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諒解。被告人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抓獲經過、常住人口查詢信息、交易記錄、聊天記錄、諒解書等;
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邵某某盜竊他人私有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被告人邵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且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馬??麗
檢察官助理??李玉偉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現被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卷宗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光盤5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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