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成華檢二部刑訴〔2020〕580號
被告人邵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0251980********,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縣**鎮(zhèn)**村**社,住成都市成華區(qū)**路“**”小區(qū)**棟**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6日移送至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內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6月25日02時06分許,邵某某飲酒后駕駛一輛號牌為川A*****的灰色長安牌小型轎車,沿成都市成華區(qū)府青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駛,當行駛至成都市成華區(qū)府青路出城方向跨一環(huán)路跨線橋上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現(xiàn)場擋獲。經對其進行酒精呼氣測試,結果為154毫克/100毫升。民警遂將邵某某帶至成都市第六人民醫(yī)院抽取血樣送檢。經檢驗,邵某某血液乙醇濃度為189.3毫克/100毫升,邵某某對檢驗結果無異議。到案后,邵某某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邵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無前科劣跡,可以酌定從輕處罰。綜合全案案情及量刑情節(jié),建議對其判處拘三個月,可緩刑,并處罰金四千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速裁程序,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曹靜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邵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838108****。
2.案卷二冊,光盤一張,起訴書八份,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證據(jù)清單復印件一份,電子卷宗光盤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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