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靜檢刑訴〔2020〕5號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412241979********,漢族,初中文化,個體經(jīng)營,戶籍在安徽省蒙城縣**鎮(zhèn)**村**莊**號,暫住在本市寶山區(qū)**路**弄**號**室。2000年10月因犯搶奪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04年11月因犯盜竊罪被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07年9月因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被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處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人民幣五百元;2009年10月因為賭博提供條件被上海市公安局處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月因賭博被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處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延長刑事拘留至七日,同年6月1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邵某某于2020年6月11日1時10分許,酒后駕駛牌號為蘇******的小型普通客車行駛到本市靜安區(qū)汶水路萬榮路西約200米處,被設卡檢查的公安人員查獲。經(jīng)現(xiàn)場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邵某某呼出氣體中的酒精含量為128mg/l00mL。經(jīng)鑒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53.3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到案后,被告人邵某某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證人王某某的證言、執(zhí)法記錄儀視頻、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被告人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公安人員查獲的經(jīng)過;公安人員對邵某某依法抽血待檢的經(jīng)過。
2.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證實其對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3.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彭浦鎮(zhèn)派出所提供的《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檢測結(jié)果單》、《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上海潤家生物醫(yī)藥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被告人邵某某呼出氣體中的酒精含量為128mg/l00mL,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53.3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標準。
4.公安機關提供的《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機動車行駛證,證實被告人邵某某的駕駛資格及涉案車輛情況。
5.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彭浦鎮(zhèn)派出所提供的《受理案件登記表》、《查獲經(jīng)過》、《抓獲經(jīng)過》,證實本案的案發(fā)、被告人邵某某的到案情況。
6.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彭浦鎮(zhèn)派出所提供的《人員基本信息》、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上海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執(zhí)行通知書及公安網(wǎng)查詢信息、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被告人邵某某的基本身份情況、前科情況及曾經(jīng)受過的行政處罰情況。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邵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邵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邵某某拘役二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滕文靜
檢察官助理?張振清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谄鋾鹤〉?,?lián)系電話:1500082****。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71頁。
3.《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5.相關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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