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哈南檢一部刑訴〔2020〕495號
被告人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012119**********,漢族,初中文化,無固定職業(yè),住哈爾濱市道里區(qū)**城**期**號樓**單元**室(戶籍所在地哈爾濱市呼蘭區(qū)**鎮(zhèn)**村**屯)。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詐騙被哈爾濱市公安局南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經(jīng)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批準逮捕,次日由哈爾濱市公安局南崗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哈爾濱市公安局南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審查后,于2020年5月3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于2020年6月3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分別于2020年4月18日、2020年7月3日延長審查期限15日。被告人邵某某同意本案適用認罪認罰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期間,被告人邵某某利用二手鼎信全網(wǎng)通設備,放入自行購買的屬地為佳木斯市的實名制手機卡,出租給**、**公司,為其提供撥打電話服務,獲取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32500元。
經(jīng)偵查,被告人邵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被公安機關在哈爾濱市南崗區(qū)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案件來源及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及現(xiàn)實表現(xiàn)、扣押物品清單、支付寶交易記錄、中國移動業(yè)務受理單、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等;
2.?證人證言:證人趙某某、孫某某、郭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馬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邵某某以及同案行為人原立軍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邵某某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非法獲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邵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處。
此致
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佩瑤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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