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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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檢一部刑訴〔2020〕14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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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邵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206821987********,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為江蘇省如皋市**鎮(zhèn)**居**組**號。被告人邵某某曾因犯詐騙罪,于2008年4月25日被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2008年7月5日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劉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4105221988********,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人員,住河南省安陽縣**鎮(zhèn)**村**號。被告人劉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1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邵某某、劉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法律規(guī)定;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間,被告人邵某某、劉某某共同或單獨先后在昆山市、蘇州市吳中區(qū)等地,多次盜竊電動車。其中被告人邵某某參與作案6起,價值人民幣5669元,被告人劉某某參與作案3起,價值人民幣1832元。具體分述如下:
1.?7月22日晚,被告人邵某某伙同被告人劉某某在昆山市張浦鎮(zhèn)眾聯(lián)網(wǎng)咖門口,竊得被害人邵某某天藍色康麗安牌電動車1輛(價值人民幣292元)。涉案電動車已發(fā)還被害人。
2.7月23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伙同被告人劉某某在蘇州市吳中區(qū)甪直苗積婁5號院內(nèi),竊得被害人李某丙登冠牌踏板式電動車1輛(價值人民幣1290元)。涉案電動車已發(fā)還被害人。
3.7月24日晚,被告人邵某某伙同被告人劉某某在昆山市千燈鎮(zhèn)延福街“天能電池”電動車店竊得被害人郁某某黑色上海品尚牌電動車1輛(價值人民幣250元)。涉案電動車已發(fā)還被害人。
4.7月26日晚,被告人邵某某在昆山市千燈鎮(zhèn)恒生路電動車店竊得被害人汪某某黑色愛獅牌電動車1輛(價值人民幣1348元)。涉案電動車已發(fā)還被害人。
5.7月28日下午,被告人邵某某在昆山市開發(fā)區(qū)友誼路家潤多超市門口,竊得被害人李某甲摩牌黑綠色踏板式電動車1輛(價值人民幣1097元)。涉案電動車已發(fā)還被害人。
6.7月26日下午,被告人邵某某在昆山市淀山湖鎮(zhèn)中市路聯(lián)華超市門口,竊得被害人李某乙綠能牌電動車1輛(價值人民幣1392元)。涉案電動車被銷贓后滅失。
被告人邵某某、劉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2020年9月8日、10日,被告人劉某某、邵某某分別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表示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電動車(照片);
2.身份信息、抓獲經(jīng)過、扣押發(fā)還清單等書證;
3.證人蔣某某、徐某某、張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害人汪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陳述;
5.被告人邵某某、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6.昆山市價格認定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
7.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認、搜查筆錄;
8.監(jiān)控錄像。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邵某某、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邵某某、劉某某共同或單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中被告人邵某某參與作案6起,價值人民幣5669元,數(shù)額較大,被告人劉某某參與作案3起,價值人民幣1832元,兩被告人的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均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盜竊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邵某某、劉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guī)定,均系主犯。被告人邵某某、劉某某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均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邵某某、劉某某均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均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檢察官顧勇?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現(xiàn)羈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彙?/span>
2.全部案卷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
4.《量刑建議書》4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