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寶檢刑訴〔2020〕425號
被告人邳國華,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202241989********,漢族,文盲,農民,戶籍地及居住地均為天津市寶坻區(qū)**鎮(zhèn)**村**區(qū)**排**號。2009年3月因犯盜竊罪被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09年12月因犯盜竊罪被寶坻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0年9月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寶坻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1月因犯盜竊罪被寶坻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16年8月因犯盜竊罪被寶坻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18年8月7日因犯盜竊罪被寶坻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寶坻分局刑事拘留,6月11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當日由公安寶坻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寶坻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邳國華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5月28日4時許,被告人邳國華翻墻進入馬某某在寶坻區(qū)**鎮(zhèn)**村**區(qū)**排**號的租住處院內,將馬某某停放于此的躍進牌貨車(津F****8)副駕駛座位上兩個布袋內人民幣9758元盜走。
邳國華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案發(fā)后,公安機關扣押被盜人民幣9115元并發(fā)還被害人。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盜錢款等物證照片;
2.刑事判決書等書證;
????3.證人陳某某等人證言;
????4.被害人馬某某陳述;
????5.被告人邳國華的供述和辯解;
6.辨認、扣押等筆錄;
7.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邳國華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邳國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邳國華在有期徒刑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累犯。邳國華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建議判處邳國華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韓伯靳
檢察官助理:?李?爽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邳國華現(xiàn)羈押于寶坻區(qū)看守所。
?????????2、卷宗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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