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民勤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民檢一部刑訴〔2020〕43號
被告人邱某甲,男,生于1991年**月**日,居民身份證號碼6223221991********,漢族,高中文化程度,農民,戶籍所在地甘肅省民勤縣,現(xiàn)住民勤縣**鎮(zhèn)**村**社**號。2019年1月20日邱某甲因詐騙被民勤縣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9年2月23日因尋釁滋事被民勤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3月12日因尋釁滋事被民勤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7月18日因詐騙被民勤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9月21日因詐騙被民勤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1月20日因詐騙被民勤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2月7日因詐騙被民勤縣公安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民勤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經本院批準被逮捕。
本案由甘肅省民勤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放火罪、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放火罪
2019年2月17日23時許,被告人邱某甲酒后因怨恨家人不對其進行照管,為達到讓親屬關注的目的,故意在位于民勤縣**鎮(zhèn)**村**社自家街門道點燃衣服,致使街門道房頂及相鄰的南倒座房屋著火,后被鄰居趙某甲等人發(fā)現(xiàn),報警后消防人員前來滅火,被告人邱某甲使用語言威脅并撕拉消防人員阻止滅火,約半小時后,經消防人員和該社村民合力將火撲滅,街門道房頂及相鄰的南倒座房屋被燒毀。消防人員及鄰居離開后,被告人邱某甲到趙某甲家向正在商議處理該事的趙某乙、白某某等人揚言“不管還要放火”,趙某乙等人未理會,約十幾分鐘后,邱某甲再次點燃自家北小屋內被褥,被趙某乙發(fā)現(xiàn)后報警,消防人員與該社村民共同將火撲滅,北小屋及室內物品被燒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經民勤縣發(fā)展和改革局估價,被燒毀的財物價值6100元。
二、尋釁滋事罪
1、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邱某甲明知自己無力支付車費,故意從民勤縣城租用孫某某甘H8****號出租車前往民勤縣收成鎮(zhèn),造成孫某某經濟損失180元。當日,又在民勤縣西渠鎮(zhèn)王某某經營的麻辣燙店內食用麻辣燙后拒不支付餐費,造成王某某經濟損失30元。
2、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邱某甲明知自己無力支付車費,故意從民勤縣蘇武鎮(zhèn)西湖村八社處租用魏某某駕駛的甘H8****號出租車前往武威市,造成魏某某經濟損失320元。
3、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邱某甲明知自己無力支付車費,故意從民勤縣新天地駕校處租用李某某駕駛的甘H8****號出租車前往蘭州市,造成李某某經濟損失1210元。
上述事實有被害人邱某乙、李某某、孫某某等人的陳述,證人趙某甲、白某某、習某某等人的證言,戶籍證明、抓捕經過、手機轉賬截圖、行政處罰決定書,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民勤縣發(fā)展和改革局價格認定結論書等證據(jù)在案證實,被告人邱某甲對上述事實亦供認不諱。
本院認為,被告人邱某甲為泄私憤,故意放火燒毀他人財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構成放火罪。被告人邱某甲又為尋求刺激,逞強耍橫,多次任意占用公私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一款(三)項之規(guī)定,構成尋釁滋事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放火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應對其數(shù)罪并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民勤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斌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邱某甲現(xiàn)羈押于民勤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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