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佛禪檢刑訴〔2020〕508號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13021983********,漢族,高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qū)**路**號,現住廣東省惠州市仲愷高新區(qū)**鎮(zhèn)**花園**房。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禪城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2020年2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禪城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禪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2020年4月21日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邱某某通過微信交友方式結識被害人劉某某后,以其店鋪開張為由,要求被害人劉某某購買花籃作為禮品,2019年12月30日,被害人劉某某轉賬人民幣23280元到被告人邱某某指定賬戶內。被告人邱某某將上述款項提取自用花光,并以酒駕被抓的名義,銷毀其與被害人的聯系方式。
2020年1月19日,民警在廣東省惠州市仲愷高新區(qū)**鎮(zhèn)**花園**房將被告人邱某某抓獲歸案。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邱某某的家屬向被害人劉某某賠償人民幣2328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2.書證;3.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5.視聽資料。
被告人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于2020年5月7日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邱某某利用網絡,詐騙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2328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邱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林躍輝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現羈押于佛山市南海區(qū)看守所。
2.證據目錄,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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