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濟寧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濟高新檢一部刑訴〔2021〕4號
被告人邱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8221954********,漢族,初中文化,群眾,務農,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濟寧高新區(qū),住濟寧高新區(qū)**街道**小區(qū)**號樓**樓**戶。因涉嫌盜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濟寧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分局取保候審;2021年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許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8221961********,漢族,小學文化,群眾,務農,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濟寧高新區(qū),住濟寧高新區(qū)**街道**小區(qū)**號樓**單元**樓**戶。因犯濫伐林木罪,于2013年7月19日被兗州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因涉嫌盜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濟寧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分局取保候審;2021年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濟寧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邱某某、許某某涉嫌盜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單位代表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單位代表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邱某某將位于濟寧高新區(qū)**街道**村南北**路西側的71棵楊樹,以3500元的價格出售給許某某,該部分樹木系**村村集體所有。被告人許某某在無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對收購自邱某某的樹木進行采伐。經鑒定,被采伐林木蓄積量為16.34m3。
另查明,被告人邱某某、許某某于2020年12月2日經偵查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到案經過、林木調查記錄表等書證;2.證人張某某的證言;3.被害單位代表人王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邱某某、許某某的供述;5.林木蓄積量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邱某某、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擅自出售集體所有的林木,數(shù)量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許某某違反森林法的規(guī)定,濫伐林木,數(shù)量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邱某某、許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二被告人系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濟寧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丹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許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家中(邱某某家庭住址:濟寧高新區(qū)**街道**小區(qū)**號樓**樓**戶,聯(lián)系電話:1525478****;許某某家庭住址:濟寧高新區(qū)**街道**小區(qū)**號樓**單元**樓**戶,聯(lián)系電話:1379378****)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兩份
4.《量刑建議書》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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