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南川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南川檢刑訴〔2020〕294號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003841987********,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出生地重慶市南川區(qū),住重慶市南川區(qū)****小區(qū)*棟**-*(戶籍所在地重慶市南川區(qū)**街道****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重慶市南川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重慶市南川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1時13分許,被告人邱某某飲酒后,無證駕駛渝E0****普通二輪摩托車,從南川區(qū)中央花園出發(fā),行駛至南涪路農(nóng)機公司外路段被南川區(qū)公安局民警查獲。經(jīng)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6.4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證明、戶籍信息;2.證人證言:證人程某某證言;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邱某某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渝公鑒(乙醇)[2020]32411號檢驗報告;5.辨認筆錄;6.其他證明材料: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等材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邱某某醉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邱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邱某某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南川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何熠
???????????????????????????????????????????????檢察官助理?張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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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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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邱某某現(xiàn)住重慶市南川區(qū)****小區(qū)*棟**-*(電話號碼1306025****)
2.案卷材料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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