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22725198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甕安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qū)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4日被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3時許,被告人邱某某飲酒后駕駛粵FY****二輪摩托車,行駛至廣州市花都區(qū)獅嶺鎮(zhèn)盤古北路進381省道北408米時與被害人王某某駕駛的粵RE****二輪摩托車發(fā)送碰撞,造成兩車部分損壞、被害人王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認定,被告人邱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邱某某明知被害人報警仍留在現(xiàn)場等候公安人員到場調查。公安人員在處理交通事故時發(fā)現(xiàn)被告人邱某某有酒后駕駛的嫌疑,遂將其帶至公安機關接受處理。經(jīng)檢測,從送檢的被告人邱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191.2mg/100ml。
案發(fā)后,被告人邱某某向被害人王某某賠償人民幣8000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邱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邱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邱某某歸案后認罪認罰,且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倪代建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862076****。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證據(jù)目錄和證人名單各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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