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杭蕭檢一部刑訴〔2020〕1975號
被告人邱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12211992********,漢族,文化程度初中,務工,戶籍地安徽省臨泉縣**鎮(zhèn)**村**號**戶。因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邱某乙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10月期間,被告人邱某乙經聯系網絡賣家某印章經營部工作人員,通過提供印章樣本,先后要求該賣家偽造“杭州某甲有限公司”印章1枚、“杭州某乙有限公司”印章1枚,購入后分別用于某號牌汽車保險合同授權委托書上蓋章投保、在偽造的運輸合同上蓋章并成功辦理該號牌汽車通行證。
歸案后,被告人邱某乙如實供述了其上述事實。上述2枚偽造的印章已被公安機關查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物證:授權委托書,公路運輸合同,貨車通行證,公章;
2、書證: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接受證據清單,網上交易記錄,購車協議、車輛掛戶合同,營業(yè)執(zhí)照,戶籍證明;
3、證人證言:證人宋某某、毛某某的證言,案發(fā)經過,情況說明;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邱某乙的供述;
5、鑒定意見:鑒定文書;
6、檢查筆錄:證據保全清單、檢查筆錄、扣押清單;
7、電子數據:光盤。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邱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邱某乙偽造公司印章,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偽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邱某乙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邱某乙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沈玲芳
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附:1、被告人邱某乙現取保候審在家
2、《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量刑建議書》、《認罪認罰具結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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