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泰寧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泰檢一部刑訴〔2020〕91號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6年**月**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4291986********,漢族,小學文化程度,農民,出生地福建省泰寧縣,戶籍所在地和住址在泰寧縣**鎮(zhèn)**村**號。因犯盜竊罪,于2008年3月13日被泰寧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因犯盜竊罪,于2010年10月8日被泰寧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2016年3月6日刑滿釋放;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泰寧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20年8月15日因涉嫌盜竊罪被泰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4日經本院批準,次日被泰寧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泰寧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上午,被告人邱某某趁被害人邱某甲一家外出趕圩之機,從廚房的窗戶攀爬進入泰寧縣**鎮(zhèn)**村**號邱某甲家中,后又從窗戶攀爬進入邱某甲位于一樓的臥室內,將邱某甲放在臥室洗衣機內的現金人民幣2000元盜走。?????
2020年8月11日上午,被告人邱某某趁被害人邱某甲一家外出趕圩之機,從廚房的窗戶攀爬進入泰寧縣**鎮(zhèn)**村邱**號邱某甲家中,后又從窗戶攀爬進入邱某甲位于一樓的臥室內,將邱某甲放在臥室洗衣機內的現金人民幣2000元盜走。??
2020年8月14日15時,被告人邱某某在泰寧縣**鎮(zhèn)**村**號被泰寧縣公安局民警抓獲,當場從邱某某身上查獲被盜現金人民幣42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現金人民幣520元;2.農村信用社存取款明細、到案經過、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3.證人邱某乙、廖某某的證言;4.被害人邱某甲的陳述;5.被告人邱在忠的供述;6.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現金人民幣40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到案后,被告人邱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邱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罰。被告人邱某某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福建省泰寧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龍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現羈押在泰寧縣看守所。
2.隨案移送偵查卷宗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隨案移送贓款人民幣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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