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金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金檢公訴刑訴〔2020〕147號
被告人那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02821999********,滿族,大專文化,農民,住大連市金州區(qū)**街道**村**屯**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大連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該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大連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那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下午,被告人那某某到大連市金州區(qū)**街道**村**屯,趁其二嬸王某某家中無人之際,進入房內盜走王某某身份證1張、1萬元存款單1張。次日,那某某欺騙廉某某稱王某某是其母親,由廉某某用本人身份證幫助那某某將該存款單中1萬元存款取出。
案發(fā)后,被告人那某某已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指認現(xiàn)場照片;
2.案件來源、到案經過等書證;
3.證人廉某某等人證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那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那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那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戶盜竊作案1次,贓款人民幣1萬元,屬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那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那某某現(xiàn)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建議判處被告人那某某拘役四個月至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大連市金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官:王海
檢察官助理:張金龍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那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其住所,電話:1389845****;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補證材料2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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