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桑檢刑檢刑訴〔2020〕32號
被告人邢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8221976********,土家族,小學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湖南省張家界市桑某某***鎮(zhèn)***村***組,現(xiàn)住桑某某***鎮(zhèn)***村***組。曾犯流氓罪、強奸罪(未遂),于1994年12月8日被桑某某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經(jīng)桑某某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qū)?。本院?020年7月10日決定對其繼續(xù)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張家界市桑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邢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邢某甲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3月7日16時許,桑某某公安局五道水派出所接到舉報稱被告人邢某甲家中藏有槍支,便立即出警展開調(diào)查。2020年3月8日10時許,邢某甲將自己持有的火槍上交至五道水派出所。經(jīng)調(diào)查,邢某甲沒有辦理持槍證,經(jīng)鑒定,該疑似火槍認定為槍支。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犯罪事實證據(jù):被告人邢某甲的供述和辯解、證人邢某乙的證言、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槍支指認照片、張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物證鑒定書張公物鑒(痕跡)字[2020]7號、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文件清單、收繳物品清單、提取筆錄、現(xiàn)場檢測報告、情況說明等;
2.量刑情節(jié)證據(jù):戶籍資料、到案經(jīng)過、刑事判決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邢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邢某甲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邢某甲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邢某甲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認罪認罰,可以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邢某甲曾經(jīng)故意犯罪,可酌定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邢某甲有期徒刑六個月,如符合緩刑條件,建議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桑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韋嬋娟
檢察官助理:龔迪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邢某甲被取保候?qū)徳诩摇?/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證人名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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