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檢一部刑訴〔2020〕504號
被告人邢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7291998********,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縣**鎮(zhèn)**村委**莊,住河南省新蔡縣**鎮(zhèn)**村委**莊。2018年9月25日因犯盜竊罪被新蔡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19年2月4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新蔡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24日經新蔡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同日被新蔡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蔡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上午,被告人邢某某伙同“蛋子”(另案處理)竄至新蔡縣**鎮(zhèn)**路路南“**”**號樓**樓**戶被害人李某某家中,將被害人李某某掛在墻上的女士挎包盜走,被盜包內有現金200余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到案經過、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等;
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李某某陳述;
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邢某某供述;
4.現場勘驗筆錄;
5.試聽資料:光盤一張。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邢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邢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邢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邢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新蔡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文濤
檢察官助理:王?丹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邢某某現羈押新蔡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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