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保檢二部刑訴〔2020〕36號
被告人鄧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10021996******,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及家住四川省內(nèi)江市市中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運輸毒品罪2019年11月16日被龍陵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龍陵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龍陵縣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龍陵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鄧某某涉嫌運輸毒品罪,于2020年2月20日移送龍陵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于同年3月4日報送我院。我院受理后,已于當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鄧某某采用體內(nèi)藏毒的方式準備從芒市機場乘坐飛機運輸毒品前往湖南長沙。當日15時許,鄧某某在芒市機場被偵查人員抓獲,后從其體內(nèi)排出毒品海洛因55顆,經(jīng)稱量凈重553.1克。被告人鄧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事實。被告人鄧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某運輸毒品海洛因553.1克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運輸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鄧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應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夷鵬
檢察員:楊榮軍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鄧某某現(xiàn)羈押于龍陵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冊,光盤6張;
3.贓證物另列清單移送;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5.《量刑建議》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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