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金安檢刑訴〔2020〕Z426號
被告人鄧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證號碼3424211974********,漢族,小學文化,務工,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qū)**鎮(zhèn)**村。被告人鄧某甲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鄧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移送六安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于2020年11月11日交由本院辦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19時許,被告人鄧某甲無證、酒后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沿G237線行駛至517km+50m處,與對向黃某某駕駛的無號牌二輪電動車發(fā)生碰撞,致其本人及黃某某受傷、兩車受損。事發(fā)后,群眾撥打報警電話,被告人鄧某甲被送至醫(yī)院治療,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經(jīng)認定,被告人鄧某甲負本起事故的同等責任;經(jīng)鑒定,被告人鄧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3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人口信息、歸案情況說明等書證。
2證人鄧某乙、黃某某證言。
3犯罪嫌疑人鄧某甲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
5勘查筆錄。
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鄧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韋瑤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鄧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116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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