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強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檢公刑訴〔2020〕43號
被告人鄧某某,男,生于1951年**月**日,居民身份證號碼6123261951*******,漢族,小學文化,住陜西省漢中市寧強縣**辦事處**村*組,農民。因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寧強縣公安局取保候審。無前科。
本案由寧強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鄧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1975年左右,被告人鄧某某在其表哥嚴某某處以10元錢的價格購得火藥槍一支。后鄧某某將該火藥槍長期存放在寧強縣某某辦事處某某村某某組家中。2019年8月28日,該火藥槍被公安機關查獲。經鑒定,查獲的疑似槍支為自制火藥槍,以火藥為發(fā)射動力,具有致傷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檢查筆錄;7.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某反國家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槍支一支,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寧強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羅久東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鄧某某被取保候審,現在寧強縣**辦**村**組家住居住;
2.案卷材料2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5.《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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