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鄧某某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12月27日,被告人鄧某某在吳某某、鄭某某夫妻(兩人另案處理)經營的“**商行”淘寶網店購買寶馬X5自動退殼射釘槍一把及配件,欲將該槍改裝用于打鳥。經焦作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認定被告人鄧某某所持有的槍形物系利用火藥為動力進行發(fā)射的非制式槍支,該槍形物為槍支。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鄧某某的戶籍證明等書證;
2.證人鄭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鄧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焦作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某非法購買槍支,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買賣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 致
檢察員:李志強
附:
1.被告人鄧某某現被羈押于武陟縣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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