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貴港市港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港北檢公刑訴〔2020〕94號
被告人鄧某某,綽號“威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4508021989********,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廣西貴港市港北區(qū),住貴港市港北區(qū)**鎮(zhèn)**村**橋**號。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1月3日被貴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貴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貴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鄧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年4月7日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被告人認罪認罰并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月2日22時許,被告人鄧某某在貴港市港北區(qū)大圩鎮(zhèn)郵政儲蓄銀行門口處,以人民幣500元的價錢販賣了2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凈重為0.03克、1包凈重為0.31克)給萬某某,2人交易完畢后被民警當場抓獲。民警從被告人鄧某某處繳獲毒資人民幣500元,從萬某某處繳獲毒品甲基苯丙胺2小包。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書證: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抓獲經(jīng)過、人身檢查筆錄、提取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抽樣鑒定筆錄、過稱筆錄;2、證人證言:證人萬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鄧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貴港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報告;5、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方位圖、現(xiàn)場照片、指認照片、辨認筆錄、現(xiàn)場檢測報告。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鄧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販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港市港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春偉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鄧某某現(xiàn)羈押于貴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和證據(jù)材料2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5、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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