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長汀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汀檢一部刑訴〔2020〕289號
被告人鄧某甲,男,1968年**月**日生,出生地福建省長汀縣,身份證號碼3526221968********,漢族,小學文化,在家務農,住址和戶籍地福建省長汀縣**鎮(zhèn)**村**路**號。因本案于2020年7月21日由長汀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經本院批準并由長汀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鄭某某,女,1967年**月**日生,出生地福建省長汀縣,身份證號碼3526221967********,漢族,文盲,在家務農,住址和戶籍地福建省長汀縣**鎮(zhèn)**村**路**號。因本案于2020年7月21日由長汀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經本院批準并由長汀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鄧某乙,男,1963年**月**日生,出生地福建省長汀縣,身份證號碼3526221963********,漢族,高中文化,原長汀縣**黨支部書記,中共黨員,住址和戶籍地福建省長汀縣**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20年7月21日由長汀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經本院批準并由長汀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長汀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鄧某甲、某某鄭某某、某某鄧某乙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下午1點左右,被告人鄧某甲到黃某丁家里喝酒,被害人黃某戊也在一起喝酒,鄧某甲和黃某戊到黃某丁廚房門口聊天時,鄧某甲說黃某戊很風流,黃某戊說“你老婆被我吊過”,鄧某甲聽了后回家質問其妻子鄭某某是否與黃某戊發(fā)生過性關系,鄭某某一直否認,后兩人決定去找黃某戊對質,出發(fā)前,鄧某甲打電話給其哥哥鄧某乙,把這件事告訴了鄧某乙,并叫鄧某乙一起去找黃某戊說清楚。16:20,鄭某某騎一輛三輪電動車到黃某戊家門口,鄭某某到黃某戊家門口后,大罵黃某戊,并叫黃某戊出來。16:22,鄧某甲、某某鄧某乙各騎一輛摩托車同時到達黃某戊家門口,這時黃某戊剛出來,鄧某甲一下摩托車就走到黃某戊家門口指著黃某戊罵,打了黃某戊一巴掌,并用腳踹了黃某戊一下,黃某戊被踹倒在地上。鄭某某便用巴掌打黃某戊,黃某戊倒地后自己從地上站起來,又被鄧某甲打了一拳,黃某戊后腦勺著地,仰面躺在地板上不會動。鄭某某就撿起黃某戊的鞋子打黃某戊的臉數下,同時鄧某乙走過來用右手往黃某戊的臉上打了一巴掌,鄧某乙以為黃某戊躺在地上是裝的,就用腳輕輕踢了一下黃某戊的小腿,想讓黃某戊起來理論。然后鄭某某把黃某戊停在門口路邊的電動車推倒在地,鄧某乙看到后抬起地上的一塊石頭砸了電動車一下,鄭某某也抬起一塊石頭砸電動車。16:25,鄧某乙騎摩托車先離開現場,去叫村干部黃某甲和黃某乙,告知其弟打人一事,并叫其兩人前去處理。鄭某某還不解氣,就又去黃某戊家把玻璃轉盤抬到門口摔碎。后鄧某甲和鄭某某駕車離開現場。
長汀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書》認定:被鑒定人黃某戊的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長汀縣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認定:電動車修復費用125元,玻璃轉盤價值220元。
2020年7月20日晚,被告人鄧某甲、某某鄭某某、某某鄧某乙主動到長汀縣公安局四都派出所投案,如實供述自己毆打黃某戊的犯罪事實。
案發(fā)后,被告人鄧某甲、某某鄭某某、某某鄧某乙家屬賠償被害人黃某戊醫(yī)院治療費用、某某按醫(yī)生要求到醫(yī)院購買藥品、某某聘請護工、某某購買營養(yǎng)輔食等共計162644.53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龍巖市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記表、某某立案決定書、某某拘留證、某某逮捕證、某某黃某戊案發(fā)當天穿布鞋提取筆錄、某某鞋子照片等物證書證;2.證人陳某某、某某黃某甲、某某黃某乙、某某鄧某某、某某王某某、某某黃某丙、某某黃某丁、某某林某某的證言;3.長汀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書》、某某長汀縣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4.被告人鄧某甲、某某鄭某某、某某鄧某乙的供述和辯解5.現場勘驗筆錄、某某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某某現場平面圖、某某現場照片、某某辨認現場筆錄等勘驗、某某檢查筆錄。6.視聽資料說明書、某某監(jiān)控錄像光盤等視聽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事實。被告人鄧某甲、某某鄭某某、某某鄧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及證據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甲、某某鄭某某、某某鄧某乙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某某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鄧某甲、某某鄭某某、某某鄧某乙犯罪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鄧某甲、某某鄭某某、某某鄧某乙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鄧某甲、某某鄭某某、某某鄧某乙賠償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鄧某乙在犯罪后及時叫村干部前往處理,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鄭某某、某某鄧某乙故意毀壞被害人財物,應酌情從重處罰。被害人有一定過錯,可對被告人鄧某甲、某某鄭某某、某某鄧某乙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鄧某甲、某某鄭某某、某某鄧某乙毆打六十周歲以上老年人,應酌情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某某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鄧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判處被告人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判處被告人鄧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長汀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江道輝
2020年11月26日
附注:1.被告人鄧某甲、某某鄧某乙現羈押于長汀縣看守所,被告人鄭某某現羈押于龍巖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三份;
4.監(jiān)控錄像光盤一個。_?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