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鄉(xiāng)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湘鄉(xiāng)檢刑訴〔2020〕308號
被告人鄧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3812000********,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和住址湖南省湘鄉(xiāng)市虞唐鎮(zhèn)**村**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湘鄉(xiāng)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同年9月4日被湘鄉(xiāng)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鄉(xiāng)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鄧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期間,被告人鄧某甲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6792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20年7月26日19時許,被告人鄧某甲伙同鄧虎清(另案處理)竄至湘鄉(xiāng)市虞塘鎮(zhèn)商海市場被害人周某某的牌館內,由鄧某乙負責望風,被告人鄧某甲實施盜竊,將周某某放在包內的現(xiàn)金人民幣2000元盜走,后被告人鄧某甲分得現(xiàn)金人民幣500元,鄧某乙分得現(xiàn)金人民幣1500元。
2、2020年7月28日15時許,被告人鄧某甲竄至湘鄉(xiāng)市虞塘鎮(zhèn)洋潭村被害人歐陽某某的臥室內,將歐陽某某放在家中的OPPO手機及4包香煙盜走。經湘鄉(xiāng)市價格認證中心認證,該OPPO手機價值280元,4包鉆石牌香煙價值32元。
3、2020年7月31日19時許,被告人鄧某甲竄至湘鄉(xiāng)市虞塘鎮(zhèn)**市場11棟3號門面,將被害人熊某某停放在內的湘C****白色新大洲本田摩托車盜走。經湘鄉(xiāng)市價格認證中心認證,該摩托車價值448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鄧某甲家屬代為退還被害人周細如人民幣1200元。
2020年8月10日,湘鄉(xiāng)市公安局民警將被告人鄧某甲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湘鄉(xiāng)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湘鄉(xiāng)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戶籍信息等書證;2.被害人熊某某、周某某、歐陽某某的陳述;3.證人周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鄧某甲的供述與辯解;5.現(xiàn)場勘驗筆錄、照片及辨認筆錄;6.湘鄉(xiāng)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鄧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鄧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被告人鄧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湘鄉(xiāng)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展麗
檢察官助理:胡??瑜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鄧某甲現(xiàn)被羈押于湘鄉(xiāng)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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