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涪陵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涪檢刑訴〔2020〕Z356號
被告人鄧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23011983********,漢族,大專文化,無業(yè),重慶市涪陵區(qū)人,住重慶市涪陵區(qū)**村**組**號(戶籍地:重慶市涪陵區(qū)**路**號**幢**號)。因涉嫌盜竊罪,2020年4月8日被重慶市涪陵區(qū)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同年4月28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重慶市涪陵區(qū)公安局被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重慶市涪陵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鄧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8月,被告人鄧某某到被害人陳某某位于重慶市涪陵區(qū)易家壩**路**號的服裝店上班,并在上班期間知曉陳某某的手機微信支付密碼。2020年4月4日至2020年4月7日期間,被告人鄧某某在陳某某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盜竊陳某某人民幣77000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20年4月4日,被告人鄧某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將陳某某微信綁定的建設銀行卡內的人民幣11000元盜走,在發(fā)現(xiàn)該建設銀行卡內資金不足后,鄧某某將陳某某挎包內的三張信用卡偷出,在試出信用卡的支付密碼后,通過店內的POS機將信用卡內的資金轉至陳某某微信綁定的建設銀行卡,隨后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將建設銀行卡內的人民幣29000元盜走。
2.2020年4月7日,被告人鄧某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將陳某某微信錢包內的人民幣15000元以及微信綁定的建設銀行卡內的人民幣22000元盜走。
2020年4月8日1時許,被害人陳某某發(fā)現(xiàn)被盜后通知鄧某某到店內協(xié)商處理,但鄧某某已將盜竊的贓款用于網絡賭博,無力償還,陳某某報警過后,被告人鄧某某在現(xiàn)場等候民警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銀行交易記錄、微信交易記錄等書證;
2.被害人陳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鄧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鄧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竊取的手段,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鄧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鄧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鄧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涪陵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鐘曉瑜
檢察官助理:高繼訓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鄧某某現(xiàn)逮捕羈押于重慶市涪陵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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