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雷檢刑訴〔2021〕4號
被告人鄧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088219*********,漢族,初中文化,廣東省雷州市人,住廣東省湛江市雷州市**鎮(zhèn)**村**號,農民,無前科。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批準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鄧某某尋釁滋事案,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于2019年11月26日18時,在雷州市**鎮(zhèn)**村十字路口附近處,被告人鄧某某伙同鐘某某(另案處理)等人以壓壞村道為由將被害人陳某某運石仔貨車攔截并索取過路費,陳某某以對此不服,引發(fā)了與鄧某某的爭吵,后鄧某某將陳某某打傷,并打電話叫同案人陳某甲(另案處理)來到現(xiàn)場后,陳某甲與另一被害人陳某乙發(fā)生爭吵并打傷了陳某乙。經鑒定,被害人陳某某及陳某乙的傷情均達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歸案情況說明、到案經過、違法犯罪查詢記錄等書證;2.證人證言:證人吳某某、麥某某、鄧某某、歐某某、鄧某某、鐘某某、黃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陳某乙、陳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鄧某某及同案人陳某甲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檢查、辨認、指認等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鄧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某無故強行索取他人車輛通過費,并致兩被害人輕微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鄧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鄧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光華
???????????????????????????????????????????????檢察官助理??陳??銀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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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鄧某某現(xiàn)羈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偵查卷宗肆冊、光碟貳張,檢察卷宗壹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4.有關涉案款物由雷州市公安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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