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隴西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隴檢一部刑訴〔2020〕170號
被告人鄧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0524198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肅省武山縣人,戶籍所在地甘肅省天水市武山縣**鎮(zhèn)**村**組**號,農(nóng)民,現(xiàn)租住甘肅省隴西縣**鎮(zhèn)**村,無前科。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容留、介紹賣淫罪被隴西縣公安局取保候?qū)?/span>。
本案由甘肅省隴西縣公安局文峰派出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鄧某某涉嫌容留、介紹賣淫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5月10日,被告人鄧某某租賃隴西縣文峰鎮(zhèn)**商務酒店第二層部分房屋及一層浴池,在其經(jīng)營麗都浴池期間為賣淫女提供住宿及賣淫場所。2019年5月12日、5月19日,被告人容留、介紹2名賣淫女仇某某、吳某某從事賣淫活動并從中牟利,隴西縣公安局文峰鎮(zhèn)派出所民警在5月19日工作中抓獲賣淫女仇某某、吳某某二人。
被告人鄧某某在偵查、審查起訴環(huán)節(jié)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
????2.證人吳某某、仇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鄧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辨認筆錄;
5.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某在其經(jīng)營場所容留、介紹他人從事賣淫活動,并從中牟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介紹賣淫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并建議適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處。
此致
隴西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愛民
????????書記員:朝??艷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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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彛?lián)系電話:1821962****)
2.案卷材料1冊,光盤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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