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澄檢二部刑訴〔2020〕1518號
被告人鄧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228231988********,土家族,初中文化,個體電焊工,住江陰市**鎮(zhèn)**村**里**號(戶籍地為湖北省巴東縣**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鄧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江陰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江陰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鄧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鄧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訊問了被告人鄧某某,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鄧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鄧某某于2020年1月14日19時33分許,醉酒后駕駛蘇E****8小型普通客車沿江陰市周莊鎮(zhèn)陶城村村道由南向北行駛至下沙里10號地段時,車輛右前側撞到王某某家墻壁,造成車輛及墻壁損壞的交通事故,事發(fā)之后犯罪嫌疑人鄧某某駕車離開現(xiàn)場,后被公安機關查獲。經(jīng)江陰市公安局鑒定,送檢的鄧某某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155mg/100ml。經(jīng)江陰市公安局認定,被告人鄧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鄧某某已賠償王某某損失并得到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江陰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刑事案件偵破經(jīng)過、人口基本信息、駕駛人信息、調解協(xié)議書、諒解書等書證;
????2.證人張某甲、陳某某、張某乙、王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鄧某某的供述;
????4.江陰市公安局出具的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5.江陰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
????6.江陰市公安局制作的抽血錄像、現(xiàn)場錄像。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鄧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造成事故,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發(fā)生事故后逃逸,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鄧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鄧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 此致?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何?強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鄧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江陰市**鎮(zhèn)**村**里**號。
2.全部案卷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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