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官檢二部刑訴〔2021〕4號
被告人鄧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326241994********,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縣,住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縣**鎮(zhèn)**隊**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5日被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鄧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3月16日22時29分許,被告人鄧某某飲酒后駕駛云******號“海馬”牌小型轎車行駛至昆明**路**村路口西口處配合民警進行交通違法行為檢查。民警檢查時,發(fā)現鄧某某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經抽取鄧某某血樣送檢,結論為其血樣檢出乙醇成份,含量為177.17mg/100ml(乙醇/血)。鄧某某已達到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標準。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為177.17mg/100ml(乙醇/血);有坦白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常宏敏
???????????????????????????????????檢察官助理:李娟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現已被取保候審,聯系方式1848781****.?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5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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