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鄧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6821982********,漢族,初中文化,群眾,務(wù)農(nóng),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鎮(zhèn)**村。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被博某某公安局取保候?qū)?/span>,2020年4月7日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博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鄧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3時30分許,被告人鄧某某駕駛冀******號小型轎車沿保衡線由北向南行駛至博某某東伯章村路段(42KM+500M)時,撞同向前方李某某駕駛的冀******號小型轎車,造成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鄧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經(jīng)天津市津?qū)嵎ㄡt(yī)鑒定中心檢驗,送檢鄧某某的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103.6毫克/100毫升,屬醉酒駕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勘驗、檢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鄧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朱沖
附:
1.被告人現(xiàn)住定州市**鎮(zhèn)**村,電話151 0024 ****。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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