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檢刑檢刑訴〔2020〕25號
被告人鄧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25241995********,漢族,高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縣**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住戶籍地,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新化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該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新化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鄧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案情復雜,本院決定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21日至7月5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鄧某某駕駛核載9人的車牌號為湘KH****的長安牌非營運白色面包車搭載學生上下學。2019年12月24日16時許,鄧某某駕駛該面包車搭載23人自**鎮(zhèn)**學校行至**鎮(zhèn)**村村委會附近一上坡路段時,被**鎮(zhèn)交管站工作人員查獲。
同日,被告人鄧某某被從查獲現(xiàn)場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等書證;2.證人李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鄧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某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鄧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還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新化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周春紅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鄧某某(聯(lián)系電話1524388****)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偵查卷貳冊、檢察卷壹冊、光碟壹張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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