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江檢刑訴〔2021〕1號
被告人鄧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6231979********,漢族,初中文化,務農,戶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縣,住中江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分別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12月30日被中江縣公安局及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中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鄧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師見證下被告人鄧某某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晚,被告人鄧某某酒后駕駛川F*****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從中江縣倉山鎮(zhèn)場鎮(zhèn)往倉山鎮(zhèn)響灘村方向行駛,于當日22時許,行至S106線324Km+600m路段處時,因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輛被設卡檢查的交警查獲。經提取血樣送四川基因格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鄧某某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61.4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鄧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鄧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鄧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中江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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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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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現在處所:中江縣**鎮(zhèn)**村**組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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