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宿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溫宿縣檢一部刑訴〔2020〕596號
被告人鄧某某,男性,漢族,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13811980********,群眾,初中文化程度,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新疆阿克蘇地區(qū)溫宿縣托甫汗鎮(zhèn)**村**組**號,住新疆溫宿縣托甫汗鎮(zhèn)**村**組**號,無前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溫宿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10月14日被溫宿縣公安局依法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溫宿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鄧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同日,聽取了被告人鄧某某及其趙某某(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鄧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01時30分,被告人鄧某某酒后駕駛新N7F0**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溫宿縣托甫汗鎮(zhèn)托萬克托甫汗村學府路路段時,被巡邏民警當場查獲,后移交至溫宿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交通警察對其當場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結(jié)果為86.9mg/100ml。之后將被告人鄧某某帶至溫宿縣托甫汗鎮(zhèn)衛(wèi)生院抽血送檢。經(jīng)新疆華通交通事故物證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82.38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鄧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某無視交通運輸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危害交通運輸安全和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溫宿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廖迪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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