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華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華檢二部刑訴〔2020〕Z19號
被告人鄧某某,男,41歲(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2031978********,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韶關市武江區(qū),住廣東省惠州市仲愷區(qū)**鎮(zhèn)**村**港式茶餐廳。2020年4月1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五華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五華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鄧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1時30分許,被告人鄧某某醉酒后駕駛粵L3****小型轎車從惠州往梅州方向行駛,行駛至梅州市五華縣棉洋鎮(zhèn)雙璜村高速路口(238省道53公里900米)路段時,沖出路外碰撞受害人宋某某家的房屋,造成粵L3****小型轎車和宋某某的房屋損壞的交通事故。后經廣東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鄧某某血液檢材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154.5mg/100ml。案發(fā)后被告人鄧某某投案自首,且已賠償了受害人宋某某的房屋損失,取得了受害人宋X煥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2、受害人陳述;3、證人證言;4、書證、物證;5、現場勘驗檢查筆錄;6、鑒定意見;7、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鄧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造成他人房屋損壞,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鄧某某能投案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鄧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五華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廖某某
(院?。?/span>
???????????????????????????????????????2020年7月1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附件:
1.被告人鄧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方式:1382568****)。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光盤1個隨案移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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