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山檢一部刑訴〔2020〕175號
被告人鄧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5251991********,漢族,專科畢業(yè),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商洛市山陽縣,住**鎮(zhèn)**村**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山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本案移送審查起訴后,我院于2020年10月23日對其重新做出取保候審決定。
本案由山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鄧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6月30日,被告人鄧某甲駕駛陜A9****小型普通客車載劉某甲、張某某、陳某甲、陳某乙、劉某乙五人,由山陽縣楊地鎮(zhèn)龍?zhí)渡鐓^(qū)唐凹組向楊地鎮(zhèn)白馬村油坊組行駛。14時20分許,行至楊地鎮(zhèn)龍?zhí)渡鐓^(qū)通村路老莊凸2彎道時,車輛撞到路里石坎后側翻到路外山坡下的灌木林中,造成劉某甲當場死亡,鄧某甲、張某某、陳某甲、陳某乙、劉某乙五人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鑒定,死者劉某甲生前遭遇交通事故外傷后造成顱腦損傷何創(chuàng)傷性休克死亡,傷者張某某的損傷程度屬于輕傷一級,傷者陳某甲的損傷程度屬于輕傷二級。2020年08月03日,山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鄧某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肇事車輛及肇事駕駛員信息、診斷證明書、傷情鑒定報告、尸體鑒定報告、協(xié)議書、諒解書;2.?證人陳某丙、鄧某乙、劉某丙、劉某丁、劉某戊、毛某某的證言;?3.受害人陳某乙、張某某、陳某甲的陳述;4.被告人鄧某甲的供述與辯解;5.司法鑒定意見、責任事故認定書;6.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鄧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甲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其案發(fā)后,能積極救助傷者,自愿認罪認罰,且自身家庭困難,已取得對方諒解。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胡金喜
檢察官助理:張??璇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鄧某甲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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