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硯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硯檢一部刑訴〔2020〕68號
被告人鄧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326221971********,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云南省硯山縣人,家住硯山縣**鎮(zhèn)**街**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經硯山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1月7日被硯山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云南省硯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鄧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鄧某某同意檢察機關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鄧某某駕駛云H*****號輕型自卸貨車從大法駛往干河街方向,當日20時00分許,行至XH19線K19+800m路段時,其所駕車輛左后部與對向駛來的由被害人王某某駕駛云H*****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左側部相撞,造成被害人王某某現場死亡及云H*****號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現場勘查取證后認定,被告人鄧某某、被害人王某某分別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后被害人王歐某家屬提出復核申請,經重新調查后,認定被告人鄧某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害人王某某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發(fā)生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核定載質量3.335噸、實載7.28噸)未按規(guī)定會車,應從重處罰,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賠償被害人部份經濟損失,酌情可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硯山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金加權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鄧某某現在家待處,聯系方式:1357761****.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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