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衢檢五部刑訴〔2020〕3號
被告人鄧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202031980********,漢族,小學肄業(yè),******有限公司裝卸工,戶籍所在地貴州省六枝特區(qū)**鄉(xiāng)**村**組,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qū)**鎮(zhèn)*街**號。因涉嫌非法狩獵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202211988********,漢族,小學肄業(yè),******有限公司裝卸工,戶籍所在地貴州省水城縣**鄉(xiāng)**村**組,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qū)**鎮(zhèn)*街**號。因涉嫌非法狩獵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楊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202211987********,漢族,小學肄業(yè),******有限公司裝卸工,戶籍所在地貴州省水城縣**鄉(xiāng)**村**組,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qū)**鎮(zhèn)**路**號。因涉嫌非法狩獵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鄧某某、王某某、楊某某涉嫌非法狩獵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2020年3月3日、2020年3月5日,衢江區(qū)人民政府、柯城區(qū)人民政府、常山縣人民政府分別發(fā)布通告,規(guī)定在衢江區(qū)境內(nèi)、柯城區(qū)境內(nèi)、常山縣境內(nèi),全域全年實施禁獵,禁止使用禁獵工具和方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
2020年4月至5月期間,被告人鄧某某、王某某、楊某某以圈養(yǎng)為目的在常山縣青石鎮(zhèn)、柯城區(qū)航埠鎮(zhèn)、衢江區(qū)小湖南鎮(zhèn)等地多次通過播音器誘鳥以及粘鳥網(wǎng)抓捕的方式先后非法捕獲畫眉鳥9只。其中,被告人鄧某某單獨捕獲4只,被告人鄧某某、王某某、楊某某三人共同捕獲5只。經(jīng)鑒定,該9只畫眉鳥屬于浙江省重點保護動物。現(xiàn)涉案畫眉鳥已追回并在野外放生,作案工具播音器和鳥網(wǎng)等已扣押在案。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鄧某某、王某某、楊某某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播音器、支撐腳、金屬桿、鳥網(wǎng)、鳥籠(照片);
2、書證:戶籍證明、派出所證明、受案登記表、歸案經(jīng)過、車輛行駛軌跡、手機淘寶截圖、《常山縣人民政府關于發(fā)布我縣陸生野生動物禁獵區(qū)、禁獵期及禁獵工具和方法的通告》、《柯城區(qū)人民政府關于規(guī)定柯城區(qū)陸生野生動物禁獵區(qū)、禁獵期及禁獵工具和方法的通告》、《衢江區(qū)人民政府關于規(guī)定我區(qū)陸生野生動物禁獵期、禁獵區(qū)及禁獵工具和方法的通告》、衢江區(qū)林業(yè)局說明、認罪認罰具結書;
3、證人證言:證人左某某、程某某、蔡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鄧某某、王某某、楊某某的供述;
5、鑒定意見:野生動物案件技術鑒定意見書;
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搜查筆錄附扣押決定書、鄧某某辨認筆錄;
7、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畫眉鳥放生視頻。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某、王某某、楊某某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期、禁獵區(qū)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狩獵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鄧某某、王某某、楊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鄧某某、王某某、楊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轉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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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衢州市衢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琦
檢察官助理:羅秀芬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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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鄧某某、王某某、楊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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