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嶺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檢二組刑訴〔2020〕220號
被告人鄧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7231997********,漢族,中專文化,戶籍所在地吉林省乾安縣,住吉林省長春市綠園區(qū)**小區(qū)**棟**單元**室,無業(yè)。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于2020年6月17日被長嶺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信息?,經我院批準,于2020年7月23日由長嶺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張某甲,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23231972********,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長嶺縣,住長嶺縣**園**,個體。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于2020年6月17日被長嶺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經我院批準,于2020年7月24日由長嶺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因羈押必要性審查,于2020年8月18日被長嶺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長嶺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鄧某某、張某甲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5月,被告人鄧某某在唐某某(另案處理)處以每張75元價格購買實名制手機卡122張,以90元至110元價格賣掉;又以一個135元的價格購買“支付寶”賬號792個,用于其在網絡平臺賺取傭金。
2020年5月-6月,被告人張某甲用多用鍋、電飯鍋換取他人的空銀行卡、身份證信息后注冊?“支付寶”賬號,以每個110元的價格賣給鄧某某771個,鄧某某將支付寶賬號用于在“金鏟子”、“C2C”、“101集團”平臺上“跑分”兌得現(xiàn)金。2020年6月16日鄧某某被抓獲,張某甲被傳喚至公安機關。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鄧某某、張某甲供述與辯解
2、證人張某乙、張某丙、韓某某、唐某某、張某丁等人證言
3、辨認筆錄
4、書證:電子證據提取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交款單、破案經過、公民戶籍信息及前科劣跡證明、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鄧某某、張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某、張某甲非法獲取、購買、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甲經公安機關傳喚,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鄧某某、張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長嶺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鵬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鄧某某羈押于長嶺縣看守所、張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長嶺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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